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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邮电大学大学生艺术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西安邮电大学大学生艺术团(以下简称“艺术团”)是在院团委领导并指导下,由全院爱好文艺并有一定艺术专长的学生组成的大学生艺术团体。 

    第二条:艺术团建立的宗旨是:建立一支学生文艺骨干队伍,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倡导校园主流文化和高雅文化,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文明建设,在艺术实践活动中提高广大学生的审美情趣和文化艺术修养,进行美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陶冶学生情操,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以艺术的形式创建和谐校园。 

    第三条:艺术团对所有成员的要求是:在艺术实践中,高标准,严要求,吃苦耐劳,刻苦训练,努力进取,争创佳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艺术团聘请院领导、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顾问团,对艺术团的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学院团委老师或聘请专业老师指导日常的工作和训练。(试行) 

    第五条:艺术团设团长1名,副团长1-2名;团长负责艺术团全面工作,协助艺术团的指导老师工作;副团长负责艺术团的训练、演出计划地制定、安排,组织一年一度的纳新和考核工作,向指导老师和团长反映团内各方面的情况,协助团长工作;2、办公室设正、副主任1-2名,秘书1名,负责书写材料、管理团内档案,管理艺术团所有的活动场所和固定资产,协调全团内部关系,; 

    第六条:艺术团设舞蹈队、合唱队、声乐表演队、管乐队、曲艺话剧队、电声乐队、礼仪模特队、民乐队等九个专业团队。每个独立的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1名,负责该队日常组织和训练工作。 

    第三章 艺术团成员 

    第七条:艺术团成员的招聘与录用:每学年面向全院进行招聘,凡是邮电大学正式在校注册的学生,品行端正,学习成绩良好,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文艺才能,对艺术有浓厚兴趣,承认本章程,经自愿报名考核通过,均可成为艺术团成员,并填写艺术团成员登记表,发放艺术团团员证。 

    第八条:艺术团成员的义务: 

    1、遵守艺术团章程,按时参加艺术团训练、演出,执行艺术团决议,遵守校纪校规,遵守艺术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艺术的宗旨,维护艺术团的利益; 

    2、认真学习,刻苦训练,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有特殊情况提前请假,积极参加艺术团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艺术团交给的训练、演出等任务; 

    3、注重个人品德修养,为艺术团树立良好形象,维护艺术团的声誉,爱护艺术团的公共财物。 

    第九条:艺术团成员的权利: 

    1、在艺术团内部有发表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对重大事宜表决的权利; 

    2、参加培训、提高艺术技能的权利,在允许的范围内,有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自己擅长的专业的权利; 

    3、在艺术团中承担社会工作,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成员有参加相关评优的权利; 

    4、申请退出艺术团的权利,但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四章 活动安排 

    第十条:艺术团业务培训活动采取日常训练和短期集训相结合的方式,每周定期活动1-2次,每次2小时。在重要演出活动之前,以短期集训的形式进行排练; 

    第十一条:艺术团的工作任务包括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演出、比赛任务,以及艺术团的定期汇报演出和以各种纪念日、节假日为主题举行的各类演出活动等。 

    第五章 各项制度 

    第十二条:例会制度 

    1、艺术团于每月定期召开副队长以上干部会议,听取一月来的工作完成情况,讨论下个月的工作计划; 

    2、每学期初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大会,对全年的训练计划、工作任务进行布置,对干部进行调整。 

    4、值班时确保室内安静、有序,不得在室内吸烟; 

    5、各队值班(含训练)由队长负责组织安排,并填写值班(训练)日志,办公室值班人员进行检查、监督; 

    6、办公室值班人员必须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理,如有重大事件,立即报告指导老师,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考勤制度: 

    1、因故不能参加训练、演出时,必须事先持书面申请向副团长以上人员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生效,队长须做好记录,每学期请假超过三次者取消各项评优资格; 

    2、因无故缺勤给演出或比赛造成严重影响者,通告所在院(系),并予以团内除名; 

    3、考勤工作由艺术团办公室统一组织,并签字备案,各队队长须做好协助工作; 

    4、考勤工作中,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财务制度及工作量计算方法 

    1、艺术团活动经费由学校专项划拨经费组成。活动所用经费须由团长提出预算,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各项支出、收入须做好详细记录,做到帐实相符。 

    第十五条:场地物品管理制度 

    1、艺术团的活动场地包括剧场舞台、舞蹈排练室、合唱排练室、管乐团排练室等适用于艺术团的日常训练,场地钥匙由专人保管,根据训练时间开关门,并做好场地的保洁工作,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外借; 

    2、艺术团的乐器、服装、道具等物品属学校固定财产,平时由办公室专人统一管理,演出时由演员保管,若有丢失或损坏,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办公室每学期末将所有资产清查登记; 

    3、乐器、服装、道具等物品的出借须经团长批准, 艺术团成员除正常训练、演出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私用、私借。 

    第十六条:演出制度 

    1、参加演出的成员应事先做好准备,确保演出节目提前到位,有事者必须提前请假,经指导老师或团长批准后方可生效,违者以退团处理; 

    2、参加演出的成员在演出时应全身心投入,不因个人情绪而影响演出整体效果,注意前台和后台纪律,确保演出顺利进行; 

    3、参加演出的成员如有使用租借服装或道具者,应妥善保管,并在演出结束后及时归还或上交,损坏或丢失须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考核奖惩制度 

    1、团长的工作业绩由学院有关单位考核,各组组长的工作业绩将综合组员评价和团长考核的结果确定; 

    2、艺术团为所有成员建立档案,对活动参加情况和其他方面的表现予以记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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