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有效途径对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教育部、国家语委、中央文明办决定从2010年起共同实施“中华诵·经典诵读行动”。开展中华古代经典及现当代优秀诗文的诵读、书写、讲解,是对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进行思想和文化教育的重要途径,各级各类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中华诵·经典诵读行动”。为保证该项行动深入、健康、持续、有效开展,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在部分省(区、市)和部属高校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依托学校教育资源和优势,发挥广大师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相关课程、课外活动及校园文化建设为载体和平台,积极实施“中华诵·经典诵读行动”,使其在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传承民族精神和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及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引领广大师生更加广泛深入地感受领悟中华经典,加深对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了解和热爱,增强继承和弘扬中华文化的自觉性,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培养学生诵读、书写及讲解经典能力,提高他们的文化素养、审美情趣及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探索学校开展经典诵读、书写、讲解的有效途径和长效机制,形成示范成果,为经典诵读行动的全面推进和扎实有效开展积累经验,奠定坚实基础。
三、主要任务及要求
试点省份可采取推进区域性试点或在部分学校试点的方式,试点高校可采取整体推进或着重进行课程、学科建设的方式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和学校应形成明确的指导思想、思路、机制、措施和方法,在相关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学科建设、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等方面有创新、有特色,并取得显著成果。
(一)广泛深入开发、建设课程体系
1.充分利用现有课程资源。中小学及中等职业学校应注重学科教学渗透,特别是在语文、历史、德育类等课程中融入并强化经典讲解、诵读内容,在教学方式方法上有所创新,并进一步完善教学评价。高校大学语文及中文、播音主持、影视话剧表演、师范类等专业相关课程中应进一步强化经典的讲解及诵读和书写技能的训练、考核。
2.鼓励开发经典诵读、书写、讲解专门课程。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试点学校可开设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尤其应按照课标和有关文件要求开设写字课;中等职业学校、高校相关专业可结合培养语言文字交际能力、综合素质等专业需求,开设经典诵读、书写、讲解的必修课;中等职业学校、高校应结合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开设经典诵读、书写、讲解公共选修课程,举办讲座。高校的相关必修课或选修课设一定学分,并进入学生素质拓展认证系统。
(二)结合德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1.应结合办学特色,丰富活动形式和内容,形成品牌。利用班团队会、党团组织及学生会和社团活动、兴趣小组、课外实践活动等现有载体形式,围绕经典鉴赏、诵读艺术及书写技能培养、展示,开展生动、多样的主题活动、竞赛活动、展示活动等。
2.应注重营造富有中华传统文化特色的育人氛围,以音频、视频、书画等生动形式及校广播站、电视台、校园网、墙报、校刊(报)等载体展示中华经典及诵读、书写、讲解实践。
3.倡导并组织学生走向社会,开展优秀传统文化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传普及工作,促进校园文化向社会辐射。
(三)培育师资队伍
各试点学校积极建设经典诵读、书写、讲解优秀师资队伍,并以此带动提高教学质量和育人水平,为全面推进经典诵读行动储备人才;试点师范院校应加强相关师资培养。国家及各试点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制订名师培养计划,举办教师培训和交流活动,建立人才库。
(四)形成教学、科研成果
各试点地区、学校可组织力量选编经典读本及诵读、书写、讲解材料、教辅,提供教学资源;对经典诵读、书写、讲解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研究,结合课程和教材建设、教学法及组织实施等进行专项科研,对做法和经验及时进行整理和总结交流;建设相关科研和教学基地。教育部、国家语委将吸收各地、各学校试点成果,加快资源库建设,网上开辟资源共享渠道,逐步提供资源库建设的阶段性成果作为教材和教学参考。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国家语委、中央文明办“中华诵·经典诵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统一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各试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筹安排本地各试点区域、试点学校的相关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目标考核方案,加强指导监管,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相关地(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按照省级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各试点高校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规划部署本校试点工作,明确责任单位,建立协调机制。
(二)营造良好宣传氛围。各地、各高校应及时收集经典诵读、书写、讲解进展情况及经验,充分发挥当地新闻媒体、校园宣传媒介的作用,以多种方式大力宣传试点过程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并将相关音频、视频、图片和文字稿件(含电子版)报送“中华诵·经典诵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宣传。
(三)提供经费保障。试点学校应投入一定的资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资源库、网络平台开发建设及骨干师资培训、全国性的交流和竞赛活动经费由国家“经典诵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安排。
(四)总结试点经验及成果。各试点学校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各试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对本省(区、市)试点学校试点工作的验收;“中华诵·经典诵读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抽样审查,进行全面总结。进行国家级和省级优质课评选,优秀教师、教材、科研成果及优秀试点单位评选。国家级优质课、优秀教材可进入“中华诵·经典诵读行动”资源库;优秀教师将纳入“中华诵·经典诵读行动”名师人才库;优秀学校优先参选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五、工作安排
(一)试点工作为期1年(2010年7月—2011年7月)。
(二)请各省(区、市)及时将本通知精神转发至各地市及省属学校。有条件的省(区、市)及部属高校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积极组织申报试点工作,应根据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健全,有经典诵读、书写、讲解师资队伍、教材、课程建设及活动基础,并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等基本条件确定试点学校或区域;须制订实施方案,对试点范围(哪些地区、学校参加试点)、组织机构、试点的主要方式及步骤、试点要达到的目标及组织、经费保障等做出明确安排,并于7月20日之前报送“中华诵·经典诵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将于7月31日前确定试点名单。
(三)各试点学校应于2010年9月新学期开学前落实组织领导、课程、教材、教师、考核评价及相关活动安排。
(四)“中华诵·经典诵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2010年暑期组织骨干教师培训和研讨会,并不定期开展调研观摩及研讨活动。
(五)2011年7月底前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验收,各试点地区、学校应按时整理相关资料,进行书面总结,并按规定时间报送。
(六)2011年12月底之前完成各项评优工作。
“中华诵·经典诵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容宏,电话:66097802;传真:66096681;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语用司;邮编:100816;电子信箱:tuipuchu@moe.edu.cn
教育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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